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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主要内容

新合伙企业法主要内容

(一)增加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与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这种合伙在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基础上,允许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它将具有投资管理经验或技术研发能力的机构和个人,与具有资金实力的投资者进行有效结合,既激励管理者全力创业和创新,降低决策与管理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又使资金投入者在承担与公司制企业同样责任的前提下,获取更高收益。有限合伙主要适用于风险投资,它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在企业中行使事务执行权,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并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享受投资收益,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但不能对外代表合伙,也不直接参与经营。
  (二)增加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这种制度使有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人避免承担过度风险,有利于其发展壮大和异地发展业务。
  (三)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法人合伙即由法人机构参与合伙投资,成为有限或者无限合伙人。现行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合伙的规定不够明确。根据对该法第八条第一项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法人企业参与合伙。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与投资者密不可分,企业有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特性,2000年国务院发文停止对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类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也是一般国际通行做法,为此文字只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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